(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安和与徐维友不当得利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和,徐维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刘安和,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方军,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维友,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安和与被告徐维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