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健兴与邱清海、许鹏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清海,王健兴,许鹏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清海。委托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曙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兴。委托代理人蔡宏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佳奇,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鹏桂。原审原告王健兴与原审被告许鹏桂、邱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许鹏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健兴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拖欠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邱清海对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清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鹏桂追偿。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许鹏桂、邱清海负担。被告邱清海不服,以原审判决遗漏必要的当事人,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