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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郝振明禹艳敏与朗林军、郝振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艳敏,朗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禹艳敏被执行人朗林军被执行人郝振明禹艳敏与朗林军、郝振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7772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598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4600元,合同内利息共计9925.2元,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逾期利息为681.12元以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郎林军、郝振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禹艳敏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朗林军名下位于金水区予以查封;二、责令执行人朗林军、郝振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