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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艳芬与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芬,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芬,3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吕勇,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郭艳芬申请执行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管辖区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包执字第85号案件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云 波审判员  刘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