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无名氏诉王珍林、王长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名氏,王珍林,王长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无名氏,女,现住安庆市救助管理站。法定代理人:安庆市救助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尹兖,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联合利丰铝业。被告:王长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君巫路19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顾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陆永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名氏诉被告王珍林、���长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名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名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名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