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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太云,李兴碧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太云,李兴碧,骆隆碧,金良福,黄发林,陈运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47553—1。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太云,男,汉族。被告李兴碧,女,汉族。被告骆隆碧,女,汉族。被告金良福,男,汉族。被告黄发林,男,汉族。被告陈运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太云、李兴碧、骆隆碧、金良福、黄发林、陈运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太云、李兴碧、骆隆碧、金良福、黄发林、陈运清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锦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2150.00元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