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聚峰、李梅哲、贾璐璐、李秉政诉被告武陟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峰,李梅哲,贾璐璐,李秉政,武陟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李聚峰,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李梅哲,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贾璐璐,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李秉政,住河南省襄城县。法定代理人贾璐璐,系原告李秉政母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登富,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聚峰、李梅哲、贾璐璐、李秉政诉被告武陟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峰、李梅哲、贾璐璐、李秉政撤回对被告武��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冯 涛审 判 员  温 旭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