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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克元与魏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元,魏传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苏克元,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传红,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克元与被告魏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克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克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克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