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书明与徐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陈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明。上诉人徐晓因与被上诉人陈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晓申请缓交诉讼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被批准,经书面通知,上诉人徐晓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