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德红与周自春、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红,周自春,郑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442号原告李德红,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慧彬,男,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德红建材经销部经理。被告周自春,女,1973年4月7日出生。被告郑建设,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红与被告周自春、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00元,剩余2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