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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秀菊、俞惠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秀菊,俞惠平,俞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肖秀菊。申请人俞惠平。申请人俞惠燕。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肖秀菊、俞惠平与申请人俞惠燕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秀菊与申请人俞惠平、俞惠燕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于临城街道塔外路18号,北面二底二面房屋及南面一间平方面积为143.64平方米归肖秀菊与俞惠平共同共有;二、坐落于临城街道塔外路18号中间三间平方面积为62.35平方米系俞央根婚前财产,归俞惠燕继承所有(肖秀菊放弃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