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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文玲与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玲,龚国强,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36号原告:周文玲,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代理人:胡莲娣,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国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宝树新街13号。法定代表人:谢广明,经理。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彪、王洁,分别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玲诉被告龚国强、第三人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周文玲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奕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