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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纯俭与董春梅、郭立冬、姜继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纯俭,董春梅,郭立冬,姜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赵纯俭,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董春梅,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郭立冬,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姜继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纯俭与被执行人董春梅、郭立冬、姜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