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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付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7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付时,男,1959年4月7日出生,中晨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董艳国,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付时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的代理人刘颖慧、被告人杨付时及其辩护人董艳国、赵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6、7月,被告人杨付时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建银大厦等地,以为被害人王×及家人办理北京市户口为名,先后骗取王×人民币共计180万元。被告人杨付时于2013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付时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吴×,岳×、鞠×、杨×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付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杨付时当庭辩称吴×给的80万是帮姓潘的人的孩子办入学款;王×给的100万系帮王×的孩子办入学款;给岳×的130万办理北京户口款是其替王×垫付的,且岳×称已经办好了,由于自己被羁押才没有将户口给对方。辩护人的意见为:丰台镇办案民警违规立案管辖本案;王×、吴×、岳×涉嫌犯罪;梁仙珍代王×转给杨付时的100万系办王×之子入学款,与诈骗无关;被告人杨付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付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被告人杨付时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建银大厦等地,以为被害人王×及家人办理北京市户口为名,收取王×人民币180万元,后其请托岳×办理户口事宜,并向岳×汇款人民币130万元。2013年3、4月证人岳×表示无法办理北京户口,并陆续通过银行汇款退还被告人王×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杨付时隐瞒上述情况,将钱款据为己有。案发前被告人杨付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付时于2013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我认识杨付时。我让杨付时帮我办理过户口。2012年的时候,我小女儿王××在北京上学,因为她是外地户口,在北京上学很麻烦,所以我就想把我女儿王××的户口留在北京,我就想给王××办个北京户口。于是2012年5、6月份时候,我把这事跟好朋友吴×说了,让他帮忙想办法。过了一段时间,老吴跟我说他找了一个叫杨付时的人,可以帮忙办理北京户口。于是我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忘了,我到了北京,跟吴×、杨付时在北京六里桥的建银大厦大堂见的面,见面时我们就简单聊了一下给我女儿王××办北京户口的事,当时杨付时拍着胸脯说肯定可以办,没有问题。后来我们又谈了谈钱,杨付时可能需要7、80万一个人,后来我说这样吧,我给你80万,多退少补,于是我们就散了,我当天回到山西,第二天就给吴×账户汇了80万。后来吴×把钱给了杨付时,后我就开始催吴×,让他问问我女儿户口的事怎么样了,后来吴×跟我说这个杨付时给他看了一张我女儿王××的进入北京户口的申请表,后来我还让吴×复印一下杨付时给我女儿提供的准迁证,但是老吴说杨付时不让复印,所以就没复印。之后杨付时又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入北京户口名额还有空,不如把我和我爱人的户口也迁到北京,一起办了得了,钱的话再拿一百万,我同意了,然后我把我和我爱人的户口信息发给了杨付时,之后我又让我公司的会计通过公司的账户给杨付时汇了100万,具体什么时间汇的我忘记了,我记得给公安传了汇款凭证,付款人是梁××,我们公司会计,那个帐户是我们公司的账户,但是持卡人是梁××,那个卡就是公司的账户,梁××个人是不会使用的。给杨付时汇了180万后,我就开始催吴×,问杨付时办户口的事怎么样了,但是吴×给我反馈就是杨付时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到2013年时候,吴×跟我说杨付时找不到了,电话也没换号,就是不接电话,后来吴×就开始一直找杨付时,一直到杨付时被抓获。这180万杨付时退了我20万,有一次退了10万,杨付时被抓时退了10万。我跟杨付时没有生意往来。我跟杨付时没有经济纠纷。我、吴×、杨付时一起在丰台区建银大厦见过面。2,证人吴×2013年12月11日证言,证实:我朋友王×被杨付时骗了,我代替王×报警的。杨付时一共骗了王×180万元。2012年6月底7月初的时候,我和杨付时还有一些朋友在谈业务的时候,我朋友王×给我打电话,电话里王×就跟我说他想把他以及孩子的户口迁到北京,但是没有办法,挂了电话后,杨付时就凑过来,问我是不是有人想办北京户口,他说他可以办,而且他说他已经给好多人都办过了。后我就把杨付时这个情况跟王×说了。7月初的时候,王×就来北京了,我、杨付时、王×就在丰台区的建银大厦大堂一起谈的办户口这事,当时王×就说希望把他、他爱人、他小女儿3个人的户口办到北京,当天杨付时说办这个人的户口得8、90万,也没有确定,后来我们就散了。王×就回山西了。之后我继续跟杨付时谈到底多少钱,杨付时说90万,我就让他便宜点,后来说80万,我就把钱数跟王×说了,王×从山西的工商银行给我汇了80万,汇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上。2012年7月10日我在海淀紫竹桥附近的工商银行给杨付时汇了30万,并且跟杨付时说你先拿这钱去办,等有了消息我再把另外50万给你汇过去,过了10多天我给杨付时打电话,问他办户口的事怎么样了,我想让他给我出具点办户口的东西给我看看,我也怕他骗我,杨付时就东拖西拖的,始终没有给我看过一点跟户口有关的东西。到了8月底,王×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杨付时老给他打电话,让他把剩余的50万给杨付时汇过去,后来我没办法了,就在山西的工商银行把那50万给杨付时汇过去了,后来我就一直催问杨付时给王×办户口的事,户口的事一直也没办下来,之后我就让杨付时退钱,他也没退,说钱已经为办户口托人的事花了,我说那是你的事,我们给你的钱你得退给我,后来杨付时就答应退钱,之后我们就一直催杨付时还钱,他后来索性就不接电话了,或者就关机,经常不开机。今年9月份的时候,杨付时答应退给我们100万,但是我一查银行卡他只还了我10万,我问他怎么只有10万,他说明天就还清,第二天我联系杨付时,他又开始不接电话,后来我一看没办法,后来杨付时和我一个朋友吃饭时,我去了,不让杨付时走,并且打电话报警了。杨付时没有骗我的钱,他骗的是王×的钱,但是王×是通过我介绍认识的杨付时,并且王×比较忙,没时间报案,所以就委托我来帮他处理案件的事情。杨付时不仅拿了王×80万,之后王×又给了杨付时100万。是给完杨付时80万以后,杨付时又给王×打电话,说还可以办2个北京户口,正好王×还有2个孩子当时没办,这下正好一起给办了,需要100万,于是王×又给了杨付时100万,在山西的农业银行给杨付时汇的,汇到了农业银行的卡上。王×办2个小孩给100万,是因为他不在乎这点钱,只想赶紧办事情解决了,所以杨付时要多少就给了他多少,这100万开始我不知道,后来王×才告诉我的。杨付时还帮王×的孩子办理过在北京上大学的事,也是去年的事,王×有个男孩,从国外回来,想托杨付时把儿子办到北大上学,杨付时也答应了,后来把王×的孩子确实办到了北大,但是这个学不是在本校上,是那种跟国外联合上学的,而且毕业后发的毕业证也不是北大的,是北京大学工商学院的章,那个北大不承认,而且都不用托人,而且王×的孩子已经从国外留学回来了,不用去国外留学了。办上北大的事给杨付时钱了,王×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上大学的钱不包括在那180XX面,是另外单给的。我不知道王×孩子现在还上那学没。我不知道王×是否要求杨付时退办上学的钱。跟杨付时谈过了,他答应退钱,但是一直没退。我通过朋友认识的杨付时,谁记不清了。证人吴×2014年8月12日证言:王×委托我办理本案相关事宜。王×很忙,这个案子有关的事都跟我联系就行。他的委托律师刘律师也是我帮找的。2013年11月22日我在丰台区江湖一家我堵到正在和我一女性朋友姓霍吃饭,我堵到杨付时了,后来我们一起到了丰台镇派出所,我到了派出所后拨打110对杨付时涉嫌诈骗的事报警了。姓霍的这个朋友是我安排约的杨付时,他后期总不接我电话,找不到他了。杨付时还曾拿出他的一个军官证,说他是在职军人,他说他是工程兵,我见过他拿出来的军官证。杨付时说他有关系的,能开公司。大概2012年5、6月份,记不清了,反正在给杨付时钱前的一个多月,我们为这事谈了好几次,我们三人在一起就谈了2次,我找杨付时谈了好多次,毕竟这么大一笔钱。在建银大厦,我、王×、杨付时谈的办三个人户口是80、90万,一个人30万,小孩的可以少收点,就说80万办三个人的。办王×、王×妻子、王×女儿王××的北京户口。王×另付给杨付时的100万,我是在抓获杨付时后王×才告诉我,杨付时还拿了王×100万办北京户口。后来我找杨付时他就不见我了,有一次杨付时老婆拿着一个盖有北京市公安局的章的像户口本的纸给我,是个复印件,上面有王×、他妻子、王××三人的名字。他不让我拿走,也不让我复印。这个东西是我给他80万后,他迟迟没有信,我催他还钱期间他给我看的这么个东西,再就没有给我看过任何关于办北京户口的文件、纸质等相关材料了。案发前,杨付时退到我卡上10万,当时杨付时说都退给我,但是我看就10万,他说让我再等等他退钱。就一直等不到退钱了,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让那个姓霍的女的联系杨付时,堵到他了。案发当天,杨付时的一个朋友说再退我10万,不是杨付时主动要退的,是他的俩朋友,找杨付时媳妇退给我的。后来,我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的一个领导,打听到北京市户口根本不能办,他说让我报案,这是个骗子。老王(王×)就是太实在,杨付时后来要钱,他也给了100万。我对杨付时开始还有怀疑,所以我才先给的杨付时30万,王×放我的那还有50万没一次性给杨付时,后来杨付时跟老王说,刚给30万他没法办事,老王说你给他剩下50万吧。我就把50万给了杨付时。杨付时当时说他就能办,还说XXX是他哥哥,他就能办,杨付时还给我军官证说他是在职军官,还是央企公司的法人,我就相信了。开始杨付时说他是安徽人,我听口音没听出来,后来知道他是河南人,我就怀疑,跟他要退钱了。后来我感觉办不成,要他还钱,他一开始说你再等等,这事正在办着那,就这么一个礼拜,10天、8天的推,后来我说你先把钱退给我们,真办成了我们再给你钱。但是杨付时后来就不接电话了。他就从来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北京户口办不成了,就说还能办,再等等,我们说不办了,让他退钱,他也同意退钱,但是我要他还钱要了半年多,他也不还。后来他就不接我电话,或者挂断、关机,或不接,倒是原来杨付时的两个电话,杨付时老婆的电话我也打,杨付时老婆也不接电话。王×也给杨付时打电话要退钱过,但是杨付时始终也没明确跟王×说办不成户口,因为老王跟我说他是不是骗人,怎么老是办不成。后来王×就多是通过我,让我催杨付时退钱,还钱的。我见过杨付时写自己名字,我见过杨付时当我面审查合同。在杨付时公司时,看到他审合同还提出“这里不对”、“那里不对”的指出来。他肯定识字。我还在宾馆跟他见面时也看到过他审查合同。3,证人岳×2014年7月3日证言,证实:2012年5、6月份我在六里桥的一个茶馆认识的杨付时。杨付时托我办过户口,好像帮一个姓王的一家子三口办的。好像2012年7、8月份杨付时跟我说过办户口的事。当时杨付时问我能不能办,我说得找人问问,我找朋友宋辉,他说一人得20多万,没说具体多少钱,我就跟老杨说一个人得20多万,老杨说那就一人先25万,他先给了我75万。杨付时好像8、9月份给我了3、40万现金,其他的是转到我银行卡上了,不是工行就是建行。我75万都给宋×了,都是现金给他的。办户口期间我没给过杨付时有关办户口的任何东西、文件。户口没有办成,2013年春节前后,宋×跟我说办不了了,他说把钱退给我。后宋×陆续退了我75万,都是现金退的。75万我都退给了杨付时,我这有退款凭证5张。我记不清是否给杨付时写过条。(你看一下这5张条,是否都是你写的)都是我写的,但是页码为83页的那张字条里,“2013年3月20日之前办完”,以及签名和日期是我写的,那个“84万、56万元”不是我写的。(为什么页码是82页的那张字条上,你写的收了玖拾万)我记得给了我75万,我回去再想想,再找找单据。帮办户口当时杨付时说给我几万块钱做好处,具体几万也没说清楚,后来好处也没给我。我和杨付时没有生意往来。杨付时就办户口给我汇过3、40万,我们除了办户口这事,没有其他资金来往了。(杨付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给你汇过钱吗)杨付时通过农行、中行给我汇过钱,2张卡一共给我汇了5、60万,好像是我们谈一个生意,但是这生意后来没谈成。钱都退给杨付时了。凭证我回家找找。2014年8月13日证言:杨付时托我办北京市户口前我俩也就认识三到五个月,我回忆我收到杨付时办王×三口北京户口收了应该是125万,或130万,我记得我还在提款机退给杨付时5万,但是这5万的票我怎么也找不到了。(问:在公安怎么说收了75万?)我岁数大了,记忆力不好,在公安那时我记不清了,所以我说75万,还说有的给我的钱是现金,后来我回去找找凭条,才想起来杨付时给了我90万办户口,还是我先打的收条他后打的款。杨付时给我的钱全是银行转帐,一分钱的现金也没有。我回忆下应该一共是收了杨付时130万,办户口的事我跟杨付时要90万,杨付时陆续通过几笔给的我90万,没有一次性给我,我先给杨付时写了90万的收条,杨付时才给我转的钱。因为他说马上给我打钱,与我写收条给他是很紧凑的行为,只是打钱、写条一先一后行为。剩下的40万是杨付时给我的工程款,130万都是杨付时通过银行转帐给我的。我的意思是我跟杨付时接触一共收到他打给我的130万,但是只有90万是给王×一家三口办北京户口的钱,那40万是收的杨付时的工程款,跟办北京户口没关系。40万这个工程项目我和杨付时没做成,我们是接揽杨付时发包的工程,杨付时说给我些工程前期费用40万,后来这个工程发给别人做了,我就把40万退给杨付时了。王×三口北京户口办不了,我就退给杨付时了。我通过询问一个叫宋辉的朋友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后来宋辉说办不了,宋辉断断续续退给我钱,我就把钱说退给杨付时。杨付时说让我再想办法,我说办不了。大概2013年4月我开始陆续退给杨付时钱,一共找到125万退款凭证,我记得还有一个5万也退给杨付时了,是在提款机退的,但是凭证我找不到了。2013年4月开始退款给杨付时,我明确告诉杨付时办不了北京户口了,而且从2013年3月份,退款前我就明确告诉杨付时我办不了北京户口了,我要退钱给他。我没有告诉过杨付时,让他先别退钱给王×,再等等办户口的消息。我的钱都退完了,我说这话干嘛,没有任何意义。我跟杨付时除了40万那次的项目,没有其他业务往来了。我没给过杨付时任何关于办北京户口的书面材料(申请单、准迁证等),只是给杨付时写过几张收条。我跟杨付时要过王×他们三口户口的复印件和照片,我记不清当时要没要原件,反正交到我手里的就是复印件。我不清楚单凭复印件是否能办成北京户口,我也不懂,我知道宋×懂这个,就把这个材料交给宋辉,后来宋×说办不了。杨付时一开始委托我就说办三口一家人的北京户口。三口的名字我记不住,就记得有一个岁数大的叫王×。4,证人鞠×证言,证实:我给杨付时汇过钱,我帮岳×给杨付时汇过20万。当时岳×给我打电话,他要还杨付时钱,但他现在外地,没法给杨付时汇钱,所以岳×就把钱先汇到我这,我再转给杨付时,就这么个情况。我在六里桥附近的一个茶馆喝茶时认识的杨付时。我跟杨付时没有生意来往。我不知杨付时找岳×办户口的事,不清楚杨付时怎么认识的岳×。5,证人杨×证言,证实:之前我给民警提供了岳×给我爸写的4张准备还款的条,后来又找来了两页材料,一页是两笔钱的收条,一页是装收条的信封,这些材料是从我父亲包里找到的,找到以后我就把相关材料交给了代理律师,我没见过岳×。我听我爸提起过这个人,具体这人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我们有能力还钱,因为我家当时也没有那么多的钱,所以我们就跟对方协商说分期还,我们绝没有不还钱的意思,而且我父亲也还了20万了,但是对方说必须一次性还清,所以我们还在跟对方协商,也在积极赔钱。6,银行交易记录、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杨付时的工商银行账户2012年7月10日、8月28日共收到吴×转给的80万元;被告人农业银行2012年8月29日收到王×财务转的100万元;被告人杨付时分两次向岳×汇款130万元,并于2013年4月开始陆续收到岳×的退款125万;被告人杨付时2013年9月1日转给吴×10万;2013年11月23日吴×银行账户收到被告人家属转来的10万元。7,收条,证实:岳×收取办户口款及承诺办成不退款的情况。8,报案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单、丰台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本案的经过。9,被告人杨付时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杨付时的户籍登记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杨付时到案的经过和案件破获的情况。11,被告人杨付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份,吴×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北京户口,我说我给他问问。之后我就给一个姓岳的朋友打电话,姓岳的说可以办,我就给吴×打电话,说可以办。过了几天吴×给我打电话约在丰台区建银大厦见面,我见到两名男子,一个是吴×,另一个吴×介绍是姓王,之后我们三个就谈办户口的事,吴×让我帮姓王的还有他媳妇、小女儿办北京市朝阳区的户口,当时没说具体需要多少钱,然后我们就散了。后我给姓岳的朋友打电话,姓岳的说办北京户口一个人50万,3个人150万,先付一半,一共75万,另一半办成以后再给,我就把这事跟吴×说了,后来吴×给我汇了两笔钱,一共80万,7月份的时候汇了一笔30万,8月份又汇了个50万,钱都汇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上,钱收齐了以后过了2、3天我就给姓岳的工商银行卡转了78万,在建国门华润大厦下的工商银行转的钱,姓岳的收到钱以后,承诺2012年10月底之前办完,我也这么跟姓王的还有吴×说的,9月份的时候,姓岳的给我打电话,说那78万不够了,还找我要钱,说请客送礼用,于是我就又给他汇了52万,这52万是从哪个银行汇的记不清了。到了10月底我问姓岳的户口办的怎样了,姓岳的说户口还没办好,正在办让我再等等,但是这户口一直也没办成。这期间吴×也问我户口的事,我说正在办,又过了一段时间,吴×跟我说户口办不成就把钱退了吧,我说钱都给了姓岳的了,吴×就一直找我退钱,因为钱都给姓岳的了,所以我也没钱退给吴×,后来我就找姓岳的退钱,一直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开始让姓岳的给我写条,大概意思就是办户口的事如果还办不成,就在什么时间之内把钱退给我,写了有3、4张,这期间姓岳的陆陆续续给我退了50多万,退在了我的工行卡上,这些钱我也没退给吴×,后来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我退给了吴×10万元。之后吴×还一直找我退钱,我也一直没退给他。今年11月22日,有一个女的打电话约我去丰台区东大街吃饭,我到了后吴×就来了,不让我走,后来警察就来了。我没有能力办北京户口,我是托姓岳的朋友帮忙办的。姓岳的说他以前在市局呆过,认识办理户口的民警,具体哪个民警我忘了。我给姓岳的一共两笔钱。一笔78万,一笔52万。第一笔78万是7、8月汇的,第二笔52万是去年9月份。时间我确定。(根据掌握的证据,你收齐吴×给你的80万元后,没有直接会给姓岳的,而是用于日常消费、ATM取款、给别人转帐,你怎么解释)没有,我就是汇给姓岳的78万了。姓岳的给我打了两张收条,大概内容写的是收到给姓王的亲属三个人办北京户口的费用,写了2张,一张收78万,一张收52万。一定有这两张收条。都是汇完后2、3天,我找姓岳的,让他给我写的收条的。姓岳的没有给我写过90万的收条。(姓岳的退给你的钱你为什么不退给吴×)因为姓岳的说先退给你一部分,等办好了再把钱给他,所以我就没给吴×。(为什么过了几个月了你仍然没把钱退给吴×)老岳一直说可以办,让我先把钱留着,等办好了再把钱给他。(如果老岳可以办成户口的话,为什么还要退给你钱)因为我一直追着老岳要钱,他也是先退给我一部分,先让我跟对方说一下。办户口三人是75万,姓岳的要78万,我就给了他78万。我管吴×要80万,是怕以后还用。帮王×办户口时候,吴×说当时钱没到,所以先给了我30万,等钱到了后在给我剩下的50万。(既然当时给你的30万不够办户口的钱,为什么你还要这钱)我当时说要退给吴×,他说先别退,你先拿着,等剩下的钱到了你再办理。(按照你的供述,户口还没办好呢,你就给姓岳汇了130万,而吴×只给了你80万,另外的50万从哪里来的)是我自己的钱。我自己出钱是因为我跟吴×继续要钱,吴×跟我说让我自己先垫着,办好了以后再一起给。(既然你愿意自己出钱为姓王的办户口,那你直接自己全垫上,办好后再一起要不也可以吗)开始办的时候我没这么多钱。我还收过姓王的100万,是帮他儿子办理上北大的钱,我记得是去年8月的事,托我办户口的那个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家孩子现在没有学上,说想上北大读书去,问我有没有关系,我说可以办这个事,之后那个姓王的就给我汇了100万,后来我找了一个姓朱的报社女记者,我托她帮着办的姓王的孩子上北大上学这事,我给姓朱的现金,从哪里取的记不清了,给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后来这个事办成了。经辨认,被告人杨付时辨认出9号(岳×)就是其委托帮王×等人办理北京户口的姓岳男子。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付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付时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王×给的100万系帮孩子办入学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收取上述100万元后,将其中52万元转给岳×,说明该款系用于办理户口,被告人杨付时将其余款项进行消费、转帐、取现等,与其供述将钱取出来给了朱姓女子办理入学相悖;且被告人杨付时曾供述给了岳×130万办理户口,因此其从吴×、王×处收取的费用不应低于该数额,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付时关于岳×告诉其已经办好户口的意见,与其要求岳×退款,岳陆续退款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付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付时本身没有办理户口的能力,根据相关规定也不能办理,被告人杨付时夸大自己的办事能力,收受180万办事款;证人岳×在2013年3月明确告知被告人办不了户口,并于2013年4月陆续退还钱款,被告人隐瞒上述情况,将钱款据为己有,通过转账、消费、取现的方式,已全部使用;被抓获后,刚开始称钱办事都花了,岳×没有退款,所以没法给被害人退款,后又承认岳将款退给他了,但谎称是岳不让其继续把钱退给王×;被害人及证人均证实后来联系不上被告人杨付时等,综上,可认定被告人杨付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管辖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吴×证言,被告人杨付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在丰台区六里桥建银大厦商谈的办理户口事宜,且证人岳×、鞠×证言均证实是在六里桥的一个茶馆认识的杨付时,与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吴×证言相印证,故本案犯罪地可认定为本市丰台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付时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付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付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付时退还被害人王×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谢   翠   霞人民陪审员 张   竹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森书记员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