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建全与王建全、王建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全,王建泉,王建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王建全。被告王建泉。被告王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全与被告王建全、王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