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健宇与林明、梁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宇,林明,梁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王健宇。被告林明,成年。被告梁廿,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宇与被告林明、梁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健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宇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王健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