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杜家高与庄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高,庄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杜家高,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超船,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明,农民,原告杜家高与被告庄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伶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家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家高诉称:2013年年底,被告庄明在宁国县承包东方雅苑及飞达御府两处工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这两处工程工地上帮被告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款10300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庄明偿还工资款10300元。被告庄明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家高于2013年年底在宁国县东方雅苑和飞达御府两处工程为被告庄明雇佣,帮其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10300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杜家高东方雅苑及飞达御府工资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庄明2014年2月10日”。后经原告杜家高多次追要未果,遂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欠条原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庄明雇佣原告杜家高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应当在提供劳务结束后,即时向原告杜家高结清劳务费用。被告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杜家高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明欠原告杜家高工资款103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庄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