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46被告人周月怡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犯流氓罪,1995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当地居民刘某某等人在本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汽车南站附近一麻将馆内打麻将,由于刘某某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自摸摸错牌,遂不愿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和揪扭,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气,便到麻将馆外摩托车内拿一把水果刀,冲进麻将馆朝刘某某砍击一刀,刘某某用右手阻挡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右指总伸肌腱小指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右前臂软组织裂创,符合他人锐器作用所致,右前臂创口长10.8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l条之规定,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尔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