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诉被告单晓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单晓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李军。被告:单晓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26号。负责人:杨烈,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单晓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4月15日10时4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