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余健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刘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余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孙来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金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余健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健心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