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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佳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良,赵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289号申请人:赵佳良,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赵良杰,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赵佳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赵良杰的银行存款16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