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汤有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28号申请人: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高家村。法定代表人:汤有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有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1327300、出票日期2014年6月11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顺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逍林雨昊五金配件厂、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逍林雨昊五金配件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点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