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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覃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此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