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覃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此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