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勇与被执行人孙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勇,孙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勇,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铁匠营村。被执行人孙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隆化县隆化镇阳光馨苑北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黄金勇与被执行人孙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98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勇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越履行给付1.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越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98号民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