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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传宝与梁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宝,梁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杨传宝,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鑫,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杨传宝诉被告梁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宝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告梁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宝诉称,原告及其家人三人于2012年3月在被告梁鑫经营的砖厂工作,一直干到当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一家人工资未付清,在2013年春节前原告找到被告要工资,但被告讲没有钱,被告自愿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杨传宝砖厂工资贰万捌仟元整(28000),欠款人:梁鑫2013年2月8日”。第二天被告让厂长王院给原告拿来了1300元。后来原告再找被告讨要所欠工资,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6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传宝于2012年3月至11月在被告梁鑫经营的砖厂干活,期间被告梁鑫一直未向原告杨传宝支付工资,后原告杨传宝找被告梁鑫讨要工资,被告梁鑫于2013年2月8日给原告杨传宝打了一个欠条,该欠条内容为“今欠杨传宝砖厂工资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欠款人梁鑫”,2013年2月9日被告梁鑫让其雇用的厂长王院给被告杨传宝支付了1300元工资,王院在欠条上载明并签名。后原告杨传宝一直向被告梁鑫催要下欠的26700元工资,但被告梁鑫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杨传宝在被告梁鑫经营的砖厂干活,被告梁鑫向原告杨传宝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原告杨传宝已按约定干完活,被告梁鑫也给原告杨传宝出具了工资欠条,那么被告梁鑫就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杨传宝支付双方确认的工资,所以对原告杨传宝要求被告梁鑫支付其劳动报酬26700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鑫支付原告杨传宝劳动报酬267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梁鑫承担(原告已预交470元,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