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恒德欣包装有限公司、黄伟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恒德欣包装有限公司,黄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恒德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杏滨街道锦园村后浦中路64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伟德,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恒德欣包装有限公司、黄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70594.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