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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44号原告:王建民,烟台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戴龙成,区长。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南首。负责人:韩胜军,处长。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福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