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44号原告:王建民,烟台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戴龙成,区长。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南首。负责人:韩胜军,处长。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福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