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桑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