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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桑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