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辖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白玉与陈艳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男,回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华,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上诉人白玉因与被上诉人陈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7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白玉居住在淄川区杨寨镇马庄28号已有三年,依法应当由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提供户籍证明证实白玉户籍地为淄博市张店区,白玉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淄博市淄川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白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增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