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李昌义与郭运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恩瑞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义。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运保。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最终签订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