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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志宝与马建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宝,马建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武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460-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宝。被执行人:马建华。被执行人: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丽华。本院在执行高志宝与马建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盛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武丽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志宝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