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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燕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