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燕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