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久贵与马晓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梁XX,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何林翼,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左昌勇,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梁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梁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