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米彦林与张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彦林,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米彦林,男,农民。被执行人张振国,男,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米彦林与被执行人张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国主动履行了执行款77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170元,尚余执行款10090元。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米彦林与被执行人张振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振国于2015年12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米彦林剩余执行款10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庚武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