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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少楠与赵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79号原告韩少楠,女,1987年3月2日出生。被告赵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少楠与被告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少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少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少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韩少楠负担四百三十八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韩少楠四百三十七元。代理审判员  隋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