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少楠与赵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5279号原告韩少楠,女,1987年3月2日出生。被告赵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少楠与被告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少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少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少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韩少楠负担四百三十八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韩少楠四百三十七元。代理审判员 隋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