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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曲寨矿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振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何瑞芳,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财政局有办公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经费2000元,该款由本院提取,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