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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阎学有与蒋立永、曹光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学有,蒋立永,曹光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07号原告:阎学有。被告:蒋立永。被告:曹光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学有诉被告蒋立永、曹光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学有撤回对蒋立永、曹光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