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玉平申请执行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35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平180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余款17000.00元,被执行人隆昌县隆渝煤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平2000.00元至付清17000.00元时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