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辛某与郭某变更抚育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辛某,男。法定监护人辛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郭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郭某变更抚育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