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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路长安街***号。负责人闫战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号楼*层*楼。法定代表人钟勇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勇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970754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3月26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港路航华货场和哲伟货场的66900吨红土镍矿存货。现查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连云港港公安局立案侦查,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港路航华货场和哲伟货场的66900吨红土镍矿存货现已被连云港港公安局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刑事侦查完毕后,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鲁南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