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涟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又初与李灿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又初,李灿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刘又初,居民。被执行人李灿维。申请执行人刘又初与被执行人李灿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赔偿刘又初医疗费等32870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受理费328元。三、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40元。被执行人李灿维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336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灿维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又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又初与被执行人李灿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