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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61年05月02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川Z124**号货车,从仁寿县钟祥镇装载水泥稳定碎石,11时50分许行至G213线仁寿段满井镇杜家村委会路口附近,在倒车时将行人李某某、杨某乙撞倒,李某某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电话报警。法医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搓碎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川Z124**号货车,从仁寿县钟祥镇装载水泥稳定碎石,行至G213线仁寿段满井镇杜家村委会路口附近,在倒车时将行人李某某、杨某乙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杨某乙拾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搓碎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电话报警,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杨某甲及保险公司已支付死者李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杨某乙的赔偿款,并得到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杨某甲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伤者伤残评定报告、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代为支付赔偿金协议、谅解书及收条、交警队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保倒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赔偿了死者家属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人民陪审员  舒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