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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工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工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丰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洪柱,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白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用于抵偿工程款的400垧集体耕地由案外人张德坤占有。张德坤与镇赉县到保镇有承包合同。发包方:镇赉县到保镇,承包方:张德坤。承包期20年,签订日期2004年4月9日。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给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宗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者为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所有。2014年6月13日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洮北分局白国土资洮北函字【2014】1号文件证实,该宗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者为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所有。2014年5月9日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书面通知张德坤解除牧场承包合同。同日书面通知到保镇到保村委会,自行管理该牧场承包合同所涉土地。2014年5月6日,本院依法书面通知案外人张德坤,立即腾退所占土地。张德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裁定驳回张德坤提出的执行异议。张德坤就本案执行依据(2013)白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10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德坤再审申请。综上,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再次书面通知案外人张德坤,接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腾退所占土地。2015年3月31日,案外人张德坤到本院,同意配合法院执行。2015年4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并邀请到保镇人民政府派人到案外人张德坤承包地的住处,将400垧耕地的30年的承包经营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400垧耕地的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立权审 判 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 葛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