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长珍、邢仁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长珍,邢仁奎,陈永果,李广聚,于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长珍,农民。被执行人邢仁奎,教师。被执行人陈永果,农民。被执行人李广聚,农民。被执行人于加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长珍、邢仁奎、陈永果、李广聚、于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长珍、邢仁奎、陈永果、李广聚、于加敏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