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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喜华、鲁定刚与鲁定刚、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华,鲁定刚,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93-1号原告胡喜华。被告鲁定刚。被告王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喜华与被告鲁定刚、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喜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鲁定刚、王爱平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胡喜华提供的担保人杜浪所有的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鄂A×××××)予以查封;二、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鲁定刚、王爱平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飞人民陪审员  夏琳人民陪审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