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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丁贵力、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丁贵力,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贵力,男,汉族。被告:陈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贵力、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