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管胜波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作卓、王小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C}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管胜波与原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作卓、王小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让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鞠盛楠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