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徐洪连与胡田均、闫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连,胡田均,闫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徐洪连,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田均,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闫素平,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连与被告胡田均、闫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连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胡田均名下的房产。原告徐洪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南侧西城防坝东约50米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洪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胡田均与刘庆荣、刘均伟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南侧其中胡田均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原告徐洪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南侧西城防坝东约50米处的房产。房产证(2005)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旭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