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伟与姜德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姜德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德本,男,66岁,汉族,齐齐哈尔铁路局成吉思汗养路段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孙伟与姜德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跃进16委2组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孙伟名下,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碾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赵宪斌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