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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福鑫,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吕学民,总经理。被告: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解放街建国路(原金属公司仓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吕学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弘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兴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坤 更多数据: